遼寧省海洋與漁業廳
二○○六年一月九日
遼寧省海洋與漁業廳
關于報省政府審批項目用海申請、初審、審查、審核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項目用海管理工作,進一步規范報省政府審批項目用海申請、初審、審查、審核、報批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遼寧省海域使用管理辦法》和國家海洋局《海域使用申請審批暫行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報省政府審批的項目用海實行屬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并負責初審,受理部門和審核部門之間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查,有審批權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逐級上報,依法審批。
第三條 下列項目用海由省海洋與漁業廳審核,報省政府審批:
(一)填海50公頃以下的;
(二)圍海60公頃以上,100公頃以下的;
(三)不改變海域自然屬性500公頃以上,700公頃以下的;
(四)跨地級市的。
第四條 申請省政府審批的項目用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海洋功能區劃;
(二)申請海域未設置海域使用權;
(三)申請海域的界址清楚、面積準確;
(四)申請海域無用海矛盾糾紛。
第五條 申請使用海域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向項目所在地的縣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一)海域使用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名稱、用海項目、使用海域時間、位置、面積、坐標、用途、作業方式,并附宗海圖。另附A4或B5幅面的宗海圖一式10份。
(二)資信證明材料。包括營業執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或戶口薄和資金證明;
(三)改變海域屬性的項目用海海域使用論證材料;
(四)投資主管部門對項目立項的批復(核準、備案)文件;
(五)工程項目用海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及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核準文件;
(六)項目用海涉及村民、居民利益的,由村委會或社區出具征求村民、居民意見后形成的同意用海意見的函;
(七)項目用海涉及養殖區的,出具用海補償協議。涉及傳統捕撈區的,出具協調意見;
(八)項目用海涉及規劃、水利、交通、漁業等部門以及軍事或其他相關利益者的,提交上述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支持性文件;
(九)填海項目出具相鄰土地出讓金標準;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 報省政府審批的項目用海申請,由項目所在地縣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受理。項目所在地未設置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由上一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受理。跨地區的項目用海,由項目所在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共同上一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受理。
(一)受理項目用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所報的材料和條件逐一進行初審,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復。不同意受理的,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原因。逾期不答復的視為受理。
(二)受理項目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作出受理答復后,要在10個工作日內,對項目進行實地考察,對項目用海進行全面初審,提出書面初審意見,根據《海域使用申請書》,填報《海域使用審批呈報表》(一式3份)。受理項目用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同級人民政府分別在《海域使用審批呈報表》中“受理機關初審意見”欄簽署意見后,報上一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
第七條 負責審查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上報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所報材料逐一進行審查的同時,應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區劃和海域使用規劃;
(二)該海域是否計劃設置更重要的海域使用權;
(三)工程項目用海對海洋環境、海洋生態的影響及恢復治理措施;
(四)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的設計方案。
對審查同意的項目用海,負責審查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及同級人民政府分別在《海域使用審批呈報表》中“審查機關審查意見”欄簽署意見后,連同其他材料報省海洋與漁業廳。
第八條 省海洋與漁業廳自收到申請材料和上報材料,在20個工作日內(不包括公示和海域使用論證報告評審時間)按照下列程序進行審核,并提出審核意見:
(一)審核《海域使用論證報告表》,或者組織評審《海域使用論證報告書》,及時征求同級有關部門意見;
(二)經廳機關相關處(室)審核會簽同意后,提交廳務會討論,同意后,進行公示;
(三)對經審核不具備報批條件的,書面通知海域使用申請人,并說明原因。
第九條 項目用海經廳務會討論通過后,即在《遼寧日報》上登載向社會公示。
公示內容包括:(一)申請人的名稱、地址;(二)申請使用海域的位置、面積、坐標、用途和期限;(三)對公示內容提出異議的期限、方式及受理部門等。
第十條 項目用海經公示社會各界沒有提出異議的,由廳長簽字報省政府審批;有異議的,由廳職能處負責就異議內容進一步審核。審核結果報告廳務會,由廳務會決定是否上報省政府審批,或不予上報審批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原因。
第十一條 登記
(一)海域使用申請經省政府批準后,由省海洋與漁業廳向申請人印發《辦理海域使用權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并附海域使用金繳納通知書。《通知書》只起辦理海域使用權的證明作用,不具有其他作用。
(二)申請人在收到《通知書》后,應在規定時限內按要求辦理各項手續,繳納海域使用金。省海洋與漁業廳負責登記造冊,并代省政府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權證書》。不能按期辦理的,《通知書》無效,由省海洋與漁業廳提請省政府撤銷批準。
第十二條 省海洋與漁業廳登記海域使用權后,即在互聯網上對社會各界進行公告。
第十三條 其他
(一)海域使用申請材料及各種文書除特殊要求外,均以A4規格紙張上報1份。
(二)《海域使用申請書》、《海域使用審批呈報表》和《海域使用權登記冊》等海域使用申請審批文書均采用國家海洋局統一印制的格式,并按要求填寫。
(三)報國務院審批的項目用海申請、初審、審查、審核程序參照本辦法執行。
(四)招標和拍賣已取得的項目用海海域使用權,參照本辦法辦理申請、審查、審核、審批手續。
(五)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省海洋與漁業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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